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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自己

那些相信死亡的终结性(即,没有来生)的人是那些主张自杀并将其视为个人选择的人。另一方面,那些坚信肉体死亡后还会有某种形式的存在的人,他们谴责自杀,并将其判定为一种大罪。然而,从理性上讲,情况应该是相反的:对于那些相信死后有延续性的人来说,在进入下一阶段的过程中结束这一阶段的存在应该更容易。那些面对虚无、终结、不存在、消失的人,应该被它极大地吓退,甚至应该克制自己不去考虑这种想法。后者要么不是真的相信他们声称相信的东西,要么就是理性出了问题。人们往往会怀疑是前者。

自杀与自我牺牲、可避免的殉难、从事有生命危险的活动、拒绝通过医疗延长生命、安乐死、服药过量和强迫造成的自我死亡非常不同。所有这些的共同之处在于运作模式:由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死亡。在所有这些行为中,既有对死亡风险的预见,也有对死亡风险的接受。但其他一切都是如此不同,以至于他们不能被视为属于同一个阶级。自杀主要是为了结束生命,其他行为则是为了延续、加强和捍卫价值观。

那些自杀的人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坚信生命是有限的,死亡是必然的。他们更喜欢终止而不是继续。然而,所有其他人,这种现象的观察者,都对这种偏好感到震惊。他们厌恶它。这与我们对生命意义的理解有关。

最终,生命只有我们赋予它的意义。这样的意义可以是外在的(上帝的计划),也可以是内在的(通过任意选择参照系产生的意义)。但是,无论如何,必须积极地选择、采用和拥护它。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外在意义,我们没有办法判断它们的有效性和质量(上帝对我们的计划是好是坏?)我们只是“接受它们”,因为它们很大,包罗万象,是一个很好的“来源”。由上层建筑计划产生的超目标往往通过赋予我们短暂的目标和结构永恒的礼物而赋予它们意义。永恒的东西总是被认为比短暂的东西更有意义。如果一个价值较低或没有价值的事物通过成为永恒事物的一部分而获得价值,那么意义和价值就存在于永恒的性质中,而不是存在于这样赋予的事物中。这不是成功与否的问题。暂时的计划和永恒的设计一样都能成功实施。 Actually, there is no meaning to the question: is this eternal plan / process / design successful because success is a temporal thing, linked to endeavours that have clear beginnings and ends.

因此,这是第一个要求:我们的生命只有融入一件事,一个过程,一个永恒的存在,才能变得有意义。换句话说,连续性(用一位伟大的哲学家的话来说,永恒的暂时形象)是本质。随意终止我们的生命会使它们变得毫无意义。我们生命的自然终结是自然命中注定的。自然死亡是赋予生命意义的永恒过程、事物或存在的一部分。自然地死亡就是成为永恒的一部分,一个永恒的生命、死亡和重生的循环。这种生命和创造的循环观在任何思想系统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它包含了永恒的概念。因为在永恒的时间里,任何事情都是可能的——复活和转世、来世、地狱和其他由永恒的命运所坚持的信仰也是可能的。

西奇威克提出了第二个条件,并经过其他哲学家的修改,它是这样写的:要开始欣赏价值和意义,必须有意识(智能)存在。诚然,价值或意义必须存在于意识/智能之外的事物中或与之相关。但是,即使这样,也只有有意识的、聪明的人才能欣赏它。

我们可以把这两种观点融合在一起:生命的意义是它们成为某个永恒目标、计划、过程、事物或存在的一部分的结果。不管这是否正确,我们都需要一种意识来欣赏生命的意义。如果没有意识或智慧,生命就没有意义。自杀违背了这两个要求:它清楚而现实地证明了生命的短暂性(对自然的永恒循环或过程的否定)。它还消除了意识和智力,而意识和智力可以判断,如果生命存活下来,它是有意义的。事实上,正是这种意识/智力决定了,在自杀的情况下,生命没有任何意义。在很大程度上,生命的意义被认为是一种集体的一致性问题。自杀是一种声明,一种用鲜血书写的声明,表明社会是错误的,生命是毫无意义的,是最终的(否则,自杀就不会发生)。

这是生命的终结和社会评判的开始。社会不能承认这违背了言论自由(自杀毕竟是一种声明)。它永远也做不到。它总是倾向于把自杀者描绘成罪犯的角色(因此,被剥夺了任何或许多公民权利)。根据仍然流行的观点,自杀违反了与自己,与他人(社会),许多人可能会补充说,与上帝(或与自然)不成文的契约。托马斯·阿奎那说,自杀不仅是不自然的(有机体努力生存,而不是自我毁灭),而且它也对社区产生不利影响,侵犯了上帝的财产权。后一种观点很有趣:上帝应该拥有灵魂,灵魂是给个人的礼物(在犹太著作中,是一种存款)。自杀,因此,与滥用或误用上帝的财产,暂时住在一个有形的大厦。




这意味着自杀影响永恒不变的灵魂。阿奎那没有详细阐述一个明显的物理和物质行为是如何改变结构和/或像灵魂一样虚无缥缈的东西的属性的。几百年后,英国法的编纂者布莱克斯通也同意这一观点。根据这种司法思想,国家有权防止和惩罚自杀和自杀未遂。他写道,自杀是自杀,因此是严重的重罪。在某些国家,情况仍然如此。例如,在以色列,士兵被视为“军队财产”,任何企图自杀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企图贪污军队财产”而受到严厉惩罚。事实上,这是家长主义最糟糕的一面,将其主体物化。在这种善意的恶性突变中,人被视为财产。这种家长作风不利于成年人表达完全知情的同意。 It is an explicit threat to autonomy, freedom and privacy. Rational, fully competent adults should be spared this form of state intervention. It served as a magnificent tool for the suppression of dissidence in places like Soviet Russia and Nazi Germany. Mostly, it tends to breed "victimless crimes". Gamblers, homosexuals, communists, suicides - the list is long. All have been "protected from themselves" by Big Brothers in disguise. Wherever humans possess a right - there is a correlative obligation not to act in a way that will prevent the exercise of such right, whether actively (preventing it), or passively (reporting it). In many cases, not only is suicide consented to by a competent adult (in full possession of his faculties) - it also increases utility both for the individual involved and for society. The only exception is, of course, where minors or incompetent adults (the mentally retarded, the mentally insane, etc.) are involved. Then a paternalistic obligation seems to exist. I use the cautious term "seems" because life is such a basic and deep set phenomenon that even the incompetents can fully gauge its significance and make "informed" decisions, in my view. In any case, no one is better able to evaluate the quality of life (and the ensuing justifications of a suicide) of a mentally incompetent person - than that person himself.

家长主义者声称,没有一个有能力的成年人会决定自杀。任何“头脑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这个选项。当然,这种争论被历史和心理学所湮灭。但一个衍生论点似乎更有说服力。一些自杀被阻止的人感到非常高兴。他们为重新获得生命的礼物而感到高兴。难道这还不足以成为干预的理由吗?绝对不是。我们所有人都在做出不可逆转的决定。对于其中一些决定,我们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Is this a reason to stop us from making them? Should the state be allowed to prevent a couple from marrying because of genetic incompatibility? Should an overpopulated country institute forced abortions? Should smoking be banned for the higher risk groups? The answers seem to be clear and negative. There is a double moral standard when it comes to suicide. People are permitted to destroy their lives only in certain prescribed ways.

如果自杀的概念本身就是不道德的,甚至是犯罪的——为什么要止步于个人呢?为什么不对政治组织实行同样的禁令(例如南斯拉夫联邦、苏联、东德或捷克斯洛伐克,举四个最近的例子)?对一群人来说?机构、公司、基金、非营利组织、国际组织等等?这快速恶化到荒谬的土地,长期居住在自杀的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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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的参考
瓦克宁,S.(2008年1月13日)。《谋杀自己》HealthyPlace2021年5月9日,从//www.lharmeroult.com/personality-disorders/malignant-self-love/murder-of-oneself获取

最后更新: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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